【成地税发[1996]9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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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构: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6-06-06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成地税发[1996]91号
有 效 性 :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收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全面建立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登记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建立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登记制度,凡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登记表。
二、调整预征比例。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仍按成地税函发[1995]237号文规定执行,实行先预征后结算的办法,预征比例由5%调为2%,并按纳税人的预收帐款(包括定金、保证金等)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普通标准住宅按2%预征比例减半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预征专户的建立和管理。为了便于税款的征收和结算,各区(市)、县地税局应统一在当地银行建立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专户,不得层层下放;各分局统一由市局在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营业部分开设专户,并接受市局的监督、检查。
预征专户专门用于清结算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税款,每个项目的税款结清后,应及时按实际征收数划转金库。市局各分局在结算税款时,凡属于预征时多缴而退税的,须报经市局审批、鉴章后方可清退税款。各局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预征税款结清算的管理。
四、委托代征。对个人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可委托房管和国土部门代征。为便于统一管理源泉扣缴,城五区及高新区范围的个人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由市局统一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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